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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首钢诈骗案

  中广网北京5月14日消息 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祖峰、孙连生、孙亮、臧镭等人巨额金融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5名被告人身犯5种罪行,祖峰等3人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诈骗资金1.6亿元
   据京华时报报道,祖峰等人从1997年三四月至2001年期间,分别结伙进行金融诈骗十起,以高息为诱饵从银行骗取多家单位和个人的存款,采用私刻印章,伪造转账支票、金融凭证、贷款手续等手段,共诈骗巨额资金达1.6亿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至5月间,祖峰、孙亮、臧镭、孙连生通过中间人诱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翠微路支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此后,他们勾结在该支行工作的黄晓勤,让黄提供首钢公司的开户申请书和空白转账支票,并私刻首钢公司的印章,伪造转账支票和委托贷款手续,骗取浦东发展银行翠微路支行向北京德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骗得人民币7000万元后,被告人孙连生为感谢被告人黄晓勤,送给黄晓勤帕萨特牌B5型轿车一辆,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另外,祖峰等人还分别参与了从1997年三四月至2000年10月的九起金融诈骗活动。他们利用原电子工业部第四十一研究所、北京华川经济贸易开发公司、神思服饰(天津)有限公司等二十余个单位和个人有闲置资金欲存到银行赚取高息的愿望,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在中国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多家银行,使用伪造的银行转账支票、银行金融凭证、贷款手续,共骗取9000余万元。据统计,祖峰共参与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5起,诈骗人民币1.6亿余元。孙亮共参与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3起,诈骗人民币8700余万元。被告人孙连生共参与票据诈骗、贷款诈骗4起,诈骗人民币8000余万元。被告人臧镭共参与票据诈骗、贷款诈骗6起,诈骗人民币8700余万元。

三人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祖峰、孙连生、孙亮、臧镭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骗取储户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祖峰、孙亮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臧镭、孙连生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孙连生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银行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黄晓勤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负责贷款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制度,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决祖峰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孙亮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孙连生犯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臧镭犯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黄晓勤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除被告人臧镭外,其余被告人均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深圳特大汽车贷款诈骗-金额超1600万

  新华网深圳5月25日电 (李南玲、吴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汽车贷款诈骗案,在这起诈骗案中,11名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利用虚假文件在保险公司骗取购买了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银行大量骗贷,行骗63次,总金额超过1600万元。
   这一特大骗贷团伙作案手段非常隐蔽,其犯罪活动采取“一条龙”式的流水线进行。据公诉人指控,以被告人宗某为首的这一犯罪团伙以伪造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设立虚假的汽车销售公司,并在银行开立账户,而后通过伪造汽车销售合同、首期付款证明、购车人、担保人,并伪造相应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在保险公司骗取购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银行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

  宗某等人还伪造了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资料,并在某银行彩田支行开立了账户,在银行骗取贷款并转入该账户,通过该账户开出支票,到小店兑换成现金,据为己有。早在2000年9月,现年30岁的第一被告人宗某虚构在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购买“奥迪”汽车的名目,伙同同案人员高某冒用“刘思顺”的名字,以该汽车公司的名义,伪造了购车合同和首期付款证明,骗购了深圳某保险公司的个人汽车消费保证保险,进而在某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万元。此后至2002年3月,宗某共以相同手法作案62次,直至案发。

  宗某等人的诈骗行为虽然隐蔽,但并不是没有被人发觉,可悲的是保险公司个别从业人员竟然也加入了他们的诈骗行列。同案犯刘某原来就是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发现宗某等人的诈骗行径后,不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而同流合污,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这个团伙在其所任职的保险公司骗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从中收取了18万元好处费。

 

调查表明婚外恋在上海离婚原因中占首位

  新华网上海5月28日电(姜微肖红)上海社科院新近进行的一份“中国离婚调查”表明,尽管导致上海人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配偶的婚外性行为首当其冲,成为鸳鸯离散的“罪魁祸首”。

  在这份对离婚人士进行的抽样调查中,共有七十多种因素被指称导致离婚,其中包括性格或感情不合、家庭暴力、家庭经济纠纷、性生活不合谐、“第三者”插足等,但40%以上的离婚人士一致认为,配偶的婚外性行为使他们深受伤害并直接导致婚姻破裂,高居离婚率首位。有关研究人员还以“如果婚内不能满足性需求,是否可以到婚外去寻求”为题,对上千名普通上海人进行了婚外性行为的认可度的调查与分析。在调查样本中,有75%的上海人明确表示反对,只有5%的人表示赞成。即使在意识行为开放度较大、年龄在30以下的年轻人群中,也仅有7%的人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
   按照传统观点,在婚外恋导致离婚的案例中,女性一般都是以受伤害的被动形象出现。然而调查却发现,上海人中发生婚外恋情的,女性的比例远高于男性。同时,这些发生婚外私情者,绝大多数是生活条件平实朴素的普通市民,而不是往往被称为“有钱就变坏”的款爷富婆。

  上海婚姻家庭研究会的专家认为,由于调查是对离婚者进行样本统计的结果,而不是以全体已婚男女为抽样总体,因此,女性发生婚外恋居多的结果,并非意味着女人对待婚姻的观念更加轻率和开放,而只是表明女性一旦有了婚外情,往往更倾向于与配偶分道扬镳。
据研究人员分析,造成婚外恋发生的原因,也是男女有别。男性多以寻求刺激、满足欲求、贪图一时之快者居多;而女性则往往系因家庭不睦、或是对丈夫及家庭生活状况不满所致。这使她们无论在心理、感情和经济上,都有依赖外遇者的倾向,其中不少人把婚外所恋者作为离异后再婚的对象。

  主持这项调查的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徐安琪介绍说,较之上海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开放程度,以及与北京、哈尔滨、广州等城市的婚外性行为发生率而言,上海人在婚外性行为的认可方面趋于保守。这位专家指出,在性问题上,较为保守的社会观念,使家庭这个社会“细胞”正常运行,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人们得以在为社会多做贡献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

 

巨额银行诈骗案侦破纪实

  1997年9月底,一张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从河南省周口农业银行营业部开出,用于周口丰雷工贸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部宏大实业总公司之间的工矿购销合同。
   1997年10月,4张总金额1560万元的承兑汇票再次从周口农行营业部开出,仍标明用于丰雷公司业务……
   1997年9月至1998年3月,短短半年间,8笔共计8260万元与丰雷公司有关的承兑汇票从周口农行开出,并分别在全国各地贴现后流失。
   一直到案发,人们才发现,丰雷公司竟是个没有经营过一笔业务的皮包公司,只有3人,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银行贷款。这就是震惊河南省的“周口丰雷公司巨额银行诈骗案”。

  巨额案中案浮出水面

  1999年5月9日,周口市公安局经侦科民警在例行提审时,“98·12·30”贷款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刘华治供述:周口凯笛莎大酒店经理郑磊曾帮他贴现承兑汇票2000万元,郑磊还用刘华治公司的名义,用假合同在周口农行营业部办理1150万元承兑汇票。

  这一重大线索立即引起专案组的高度重视,全组民警遂即顺线追查,一个巨额案中案浮出水面。

  经查证,1997年6月,郑磊通过周口农行原副行长王慧民(已判刑)结识刘华治,帮助刘华治贴现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并提成好处费62.6万元,为刘华治实施贷款诈骗提供了帮助。

  钱到手后,郑磊与王慧民商议承包周口国宾大酒店(隶属农行,后更名为凯笛莎大酒店)。为满足攫取金钱的私欲,他们合谋由郑磊提供金额共计1150万元的定期存单4份,虚假经济购销合同一份,以刘华治公司的名义从周口农行营业部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150万元。郑磊拿着这笔承兑汇票到东北贴现后,一部分用于归还私人欠款,另一部分则高息转借给他人使用。现在,这115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早已到期,却本息未还。用于质押的4张定期存单,因郑磊在秦皇岛涉嫌贷款诈骗,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冻结。

  专案组民警没有满足眼前的胜利,围绕郑磊在周口农行的资金活动,展开进一步地深挖细查。他们发现郑磊是一个利欲熏心、胆大妄为之徒,曾多次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诈骗巨款贷款。

  1997年9月,河南省巩义市竹林汇发公司副总理牛国范经人介绍,认识了郑磊,希望郑磊帮忙为公司融借资金。

  在郑磊的授意下,牛国范等人在巩义市竹林信用社办理了总计1000万元的两张假存单。郑磊拿着假存单到周口市农行营业部办理了相应数目的银行承兑汇票,随后赶到辽宁,在工商银行沈阳分行票据中心贴现出972.87万元,他把这笔钱分两次注入辽宁中部宏大实业总公司,汇往新郑市信宝食品公司,然后再分别从信宝食品公司汇到周口地区证券服务公司(法人代表郑磊)帐户上,完成一次成功的诈骗过程。

  随后,郑磊与王慧民勾结,用牛国范的两张假存单重复质押,再次从周口农行开出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在辽宁葫芦岛市银行贴现后挥霍一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万里追凶智者胜

  由于案值金额巨大,作案地域广,涉案单位及人员多,案情极其复杂,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周口市公安局专案组迎难而上,沿着一笔笔承兑汇票开出的轨迹,先后出动警力300多人次,日夜辗转奔波于郑州、巩义、新郑、石家庄、沈阳、长春、吉林、秦皇岛、葫芦岛等地,行程数万公里,深入上百个厂矿、企业、工商、金融等部门,查阅了大量的银行帐目、会计帐单和工商资料,获取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但郑磊也并非“等闲之辈”。他1955年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上世纪80年代市场经济大潮刚刚风起云涌时,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他就利用职务之便牟利,1985年曾因投机倒把罪被长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郑磊开始在社会上“闯荡”,先后注册了名目繁多的公司和企业,摇身一变成了“总经理”、“法人代表”、“董事长”。为了掩盖自己诈骗的真相,他用假身份包装,出入乘坐高级轿车,吃喝奢侈,挥霍无度,给人以巨商大贾的假象。他以金钱开道,拉拢腐蚀银行工作人员,掩盖犯罪行为。一直到专案组开始调查时,还有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为郑磊讲情。

  由于郑磊以金钱开道,布下盘根错节、根深蒂固的关系网,专案组的行动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2001年年底,当民警们终于完成全部证据收集工作,周口市检察分院决定对郑磊实施逮捕时,狡滑的郑磊早已携款外逃。

  此案引起河南省、周口市领导的高度重视。经过半年多的追逃,2002年6月20日,化名“刘梓健”的郑磊在吉林省被抓获。

  往事可鉴,警钟长鸣

  为何郑磊多次诈骗都能畅通无阻,诈骗后又为何能长期逍遥法外?近日,记者在周口市公安局采访时,专案组负责人谈及此案时,神情凝重地说:此案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至今仍有大量钱款未能追回,其中的教训值得深思。

  警示一:金融系统管理混乱,个别领导私欲膨胀,腐败堕落,擅权自专,无视监管,工作人员素质低下,违规操作,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给国有资产带来极大风险。郑磊半年间诈骗8260万元,主要有农业银行周口分行行长解文林、副行长王惠民为其出谋划策;相关工作人员在贷款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其抵押物不核真伪,对公司有无还贷履约能力、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贷款是否用于合同所述等不予跟踪考察,存在明显的违规、渎职行为。

  警示二:户政管理混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在作案过程中,郑磊使用多个居民身份证,掩盖真实身份,并为其潜逃、藏匿提供了便利条件。如原籍吉林的郑磊在注册丰雷公司时,使用的是籍贯为周口的名为“郑胜元”的假居民身份证,逃跑时所持的身份证名为“刘梓健”。

  警示三: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时审核把关不严。郑磊注册丰雷公司时,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假的;没有办公场地;全公司只有3人;公司注册后,资金随即抽逃;从注册到案发,除了办理银行承兑外,从未做过一笔生意。这些都未引起工商管理部门的警觉。

  警示四: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郑磊案件调查时,一些单位和负责人为掩盖本部门的失职行为,阻挠侦查办案工作,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和金钱至上的犯罪理念。

 

假护照,可能比炸弹更可怕

作者:陈 城

  中侦网讯: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天,假护照问题对全球各国的安全部门造成了普遍困扰。

  “目前,大约有1000万本遗失了的各国护照在全球流动,它们可能意味着一个现实的安全噩梦。”2004年12月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揭露的事实让世界为之担忧。
   调查显示,“9·11”事件中,19名劫机犯都是用涂改或可疑的护照进入美国的。对于恐怖分子来说,护照可能是比炸弹更可怕的武器。

  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今天,假护照问题对全球各国的安全部门造成了普遍困扰。各国时有发生的护照大规模被盗或丢失事件刺激着政府敏感的神经,尤其是美国政府。去年2月法国有9000份空白护照先后失窃,事情发生后,美国联邦调查局专门对此发出警告,“我们对这些护照被盗非常担心,因为法国参加了‘免签证项目’,该项目允许27个国家的旅游者无需签证就可以进入美国,并在美国呆上90天。”

  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护照的历史,也是人类社会国际交往的历史。在早期的国际交往中,经常以某一信物作为出使外国的身份证明,如罗马使臣佩带一枚金戒指,希腊使臣佩带一种专有标志,日本使臣则是佩刀。我国最早的护照雏形,也许可以追溯到汉代苏武出使匈奴所持的“节”。随着近代国际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一国政府给出使他国或到他国做生意的人签发证明文书,以使他国政府为其提供便利。而随着交往日益频繁,身份和国籍证明的文书需要简明、规范,这样就逐步产生了规范化印刷、签发、使用的护照制度。

  两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形势的发展,使许多国家对国际旅行实行严格的控制,开始建立起专门的护照制度,并利用它来限制外国移民,阻止外国失业者、投机商、间谍以及危害本国安全与利益的人入境。二战后,在全球范围内,现代护照制度以民族国家为基础逐步走向完善。

  目前世界各国对护照的制定、颁发、使用和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护照法和护照条例进行规范。全球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行护照法,其他国家也颁发了关于本国护照及护照代用证件的法令,条例或法规。我国现在主要依据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1986年制定,199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范护照的颁发、使用和管理。

  当今国际上围绕护照的犯罪主要集中于利用假护照实现非法移民,或是恐怖主义分子借助假护照非法出入世界各国。同时,还有一群特殊的人也是假护照的制造和使用者——特工人员。早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活跃于各国的情报人员就是利用假护照伪装身份,从而顺利展开间谍活动获取情报。这样的传统在冷战时期被两大阵营国保留和进一步发挥。不久前出版的前美国特工人员安东尼奥·门德兹的自传《伪装大师》,就有大量关于他在美国中央情报局负责制作各国假护照的工作细节。

  国际社会目前正共同努力应对利用假护照进行的犯罪。除了各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分别制定的管理方案外,国际刑警组织还于2002年发起建立了一个全球性的被盗和遗失护照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旨在通过共享182个成员国的相关数据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和非法移民。所有成员国可以在任何时间直接连接数据库查询资料。但是这个数据库的有效性还不明显,目前只有国际刑警组织成员中大约三分之一的国家或地区提供了数据,美国也是2004年5月才将本国数据拿出来共享。
  

调查:枪手网站

作者:晓东

   -本期主持-
   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刘京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琚存旭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徐家力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邱宝昌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文元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议题一:如何界定“枪手”网站的行为?

  主持人:校园,本来应是道德的净土、社会良知的堡垒。但近年来,代考作弊的风气却愈演愈烈,这是我们不愿看到却不得不直面的事实。对弄虚作假的默许、参与、麻木乃至怂恿,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近日,更有人将“代考”业务公开在网上叫卖,并自称该行为仅是“处于法律的边缘”。这种说法正确吗?我们应如何认定“枪手”网站的行为?

  琚存旭:枪手网站的行为,不仅并不“处于法律的边缘”,而且完全属于“非法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代考”行为本身是一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教育行政规章的作弊行为;而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向社会提供“代考”服务或作弊服务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既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治安行政法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枪手代考”过程中,往往以伪造身份证的手段使“枪手”取得考试资格,这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试卷答案”以及“考试当中传递答案”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保密法》和《刑法》的规定,显然具有违法性。

  徐家力:对于枪手信息发布者,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枪手网站信息属实,该机构确实为考生提供答案信息,帮助考生作弊。根据《刑法》的规定,提供试题答案的“枪手”,将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另外,以非法营利目的销售国家秘密,严重扰乱教育市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追究枪手集团的刑事责任,才可能给广大考生一个公平竞争的秩序。

  2.枪手网站信息本来就是虚假的,由于其采用先收费后“助考”的形式,所以可能收费之后就不见了踪影,这样属于以虚假信息欺骗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诈骗罪。可见,枪手集团的行为不是“处于法律的边缘”,而是严重违法行为。

  时延安:我认为,关于“枪手”网站及相关问题可以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在国家考试前或者考试期间,“枪手”网站买通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获取试卷内容或答案,并在互联网上泄露,如果情节严重的,对泄露人员和网站都应当根据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2.在考试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在考场内外传递信息的。对于这种情形,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尚无法作为犯罪处理。如果监考人员因受贿而参与其中,如果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则应当以受贿罪论处。虽未受贿,但是有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且情节严重的,我认为可以根据刑法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3.“枪手”网站为考试人寻找替考的。如果仅仅是为考试人联络替考的,其行为尚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为替考制作伪造的身份证的,则应当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处罚。

  -议题二:谁应该为“枪手”网站出现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主持人:由于互联网信息的特点,此类违法行为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这一严重后果,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邱宝昌:如果经查证能够确定该“枪手”网站的设立人,那么设立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也应当对其运营空间上的一些明显虚假、反动等违法信息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监管。

  徐家力:显然,应该是经营“枪手网站”的枪手集团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琚存旭:枪手网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产生的违法后果,依法应当由以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1.“枪手”及其代考的考生本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2.申请开办该“枪手网站”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参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十八条。

  3.教育、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中,玩忽职守,对查处网站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见《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刘京华:国家教育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试卷和标准答案,在考前、考中是机密级国家秘密。根据其广告内容和有证据证明的具体后续行为,拟涉嫌不同罪名:

  1.如其广告内容是虚假事实,骗财数额较大的,拟涉嫌诈骗罪。

  2.如考前速递真试卷和标准答案,如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拟涉嫌刑法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如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拟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3.如考中传递标准答案,拟涉嫌“2”中的罪名之一;如非法生产、销售能避免检测的微型“答案卫星接受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拟涉嫌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4.如雇佣枪手考前掌握或考中获取标准答案,拟涉嫌“3”中的罪名;如办理假准考证,非法获利的,拟涉嫌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违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如办理假身份证,用于违法活动,拟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5.如在各地有“内部考场”,“提供从报名到考试的一条龙服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拟涉嫌第2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按照共犯酌情处罚。

  涉嫌刑事责任主要针对组织者和幕后腐败分子。如枪手仅凭实力代考,无其他行为,根据全国人大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宣布考试无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议题三:取缔此类网站是否有法可依?

  主持人:很多人建议取缔“枪手”网站,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哪些规定?

  时延安:关于取缔“枪手”网站的法律根据问题,我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20条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枪手”网站予以取缔,还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因此,我建议国务院应当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增设弹性条款。

  徐家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这一条及该办法中的其他相关法条即是依法取缔非法网站的具体依据。

  琚存旭:依据《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内容,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违反该规定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因此,对于此类网站,教育、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述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开办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刘京华:此类网站、网页公开广告的内容,涉嫌教唆、有组织有偿代考作弊、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考试秩序的严重违反法律的预备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后果大,应提前依法取缔。根据教育法第79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第15条,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第(六)、(九)项、第20条的规定,对教唆、组织违法犯罪的此类网站,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机整顿、建议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议题四:如何治理“枪手”网站?

  主持人:刚才大家谈到了“枪手”网站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对于如何规范与治理“枪手”网站,各位专家有何建议?   徐家力:非法网站隐蔽性特别大,移动性强,被封禁的网站只要更换IP地址即可重新出现,这给取证带来很大难度。另外,目前我国在网络管理上的立法不完善,网络内容、网络舆论、网络安全等的管理权分属不同部门,多部门分头管理,行动难以协调,给管理带来很大麻烦。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立法和协调行动。在目前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对枪手网站进行必要的治理:查清其网站的来源,如果建在国内,可以责令其关闭;如果该网站建在境外,可以采取屏蔽的方式来阻止更多的人通过此网站的宣传与其接触;通过具体的调查取证,追究枪手集团人员的刑事责任。

  邱宝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互联网空间时要认真审查互联网空间申请者的信息的真实性;空间用途的合法性,注册用途与实际用途的统一性。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要主动出击、积极侦查、尽快破案,要有力地进行打击。

  琚存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规范和治理类似枪手网站的行为提供了全面的政策指导:

  1.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

  5.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议题五: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一位教授曾说过:“如果一两个人找‘枪手’,那是道德问题,但当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屡禁不止时,就是一种社会问题,一种时代病了。”这一新生的社会问题,带给我们哪些反思?

  刘文元:“枪手代考”,目前在法律上还是空白。国家教委关于考试的规定也只是规定了考生和老师。对于“枪手”网站出现的以上法律后果,网站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都应当负法律责任。对于此类网站,应当从治理的角度考虑,一律予以取缔。否则,社会道德将被这些网站破坏殆尽。通过“枪手”网站事件,不得不让我们考虑,目前“文凭热”是否应当改变?用人应当文凭与考核能力相结合,不能单以文凭为准。

   徐家力:教育考试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如果有很多考试者通过枪手100%通过考试,那么也就失去了教育考试的意义,现行的考试教育体系、教育制度就会遭到严重的破坏。追究“枪手集团”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取缔“枪手网站”,严惩舞弊者,实际上就是通过司法的手段以保护教育的公平竞争的性质不受到进一步的破坏。这是政府相关部门及大众不可推卸的责任。

  琚存旭:

  1.对于枪手网站提供违法的代考舞弊服务的行为,虽然依法属于违法行为,但还未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通过立法确定为犯罪行为。

  2.各部门对新出现的情况进行及时研究、分析,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而此类违法网站的违法行为,其实已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只不过违法手段翻新,但有关部门便不能及时依法查处,这是执政水平和能力不足、不能与时俱进的表现。目前,加大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是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的当务之急,任重道远。

  时延安:考试舞弊,自古有之。但是为什么现在如此严重?我认为,这也是社会腐败现象在考试中的一个缩影。很多考生根本不把作弊视为耻辱。这既是教育的悲哀,也是国家未来的隐忧。因此,对考试舞弊现象应当坚决杜绝。我主张,还是要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措施。关键是如何落实各项措施。问题很多,需要社会各界都来讨论这件事情;政府也不能只靠发文件来杜绝考试舞弊,更重要的是对考试体制及制度进行改革。

  刘京华:

  1.发达国家的教育产业化,主要对留学生和私立学校,盈余补偿国民高等义务教育,使更多的国民受益。我国教育产业化的价值取向过于商业化,多年来高校学费上涨千百倍,超过药价上涨率,导致教育、考试追求利润最大化,使富者能变相买文凭,贫者上学难,为挣学费甘当枪手,经济差别制约异化了平等受教育权,暴利驱使枪手网站、网页规模经营,公开叫卖和招募枪手,是其衍生物。我国教育产业化的价值取向值得反思。

  2.高学历枪手代考骗得假的真文凭、资格证书,暗中侵犯了应录取而被淘汰者的权益,比伪造真的假文凭、资格证书,隐蔽性更深,贻害更大,使真的亦真假难辨,反映出对公众的个人信用和用人制度的深层危机。我国用人制度标准脱离中国国情,过于看重文凭、证书,一纸定终身,各行业攀比超前高消费高学历人才,实质是科举考试用人制度陈旧标准的延续;又缺少高信誉权威的全国联网的验证体系保障,导致恶性竞争。使原本优秀的专业人士,避免处于劣势,铤而走险雇佣枪手代考;使投机取巧者不劳而获,骗得文凭、证书,滥竽充数;使正常应试者防止被高学历枪手淘汰,设法获取考试信息,都加剧了恶性竞争。

   3.十年前制定的教育法,对有组织作弊、泄露国家考试秘密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个人信用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建议刑法增设“伪造、变造私文书、印章、签名罪”,用刑法规范保护包括考试信用在内的对公众的个人信用和考试秩序。

  -相关链接-

  《四六级泄题者触犯保密法将面临最高七年徒刑》,国家四六级考试试题在未到启封时间前属于国家机密,管理四六级考试试题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考题,即触犯《保密法》。

  《英语四六级考试几周前上演找枪手和假试题丑闻》,就在8日考试的前几天,北京、西安等地的部分学生遭遇“黑中介”而无缘此次考试。一些寻找“枪手”以及“枪手”寻人的帖子在一些高校和网络的某些论坛里也不时可见。

  《英语考级代考信息无孔不入寻代考枪手也有中介》2004年11月30日中南大学从事社会学研究的罗教授说:“如果一两个人找‘枪手’,那是道德问题,但当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屡禁不止时,就是一种社会问题,一种时代病了”。   《枪手网站自称依附于考试主管部门难倒公安部门》,面对这一大型的枪手网站,一位公安部门网络信息安全科的专家告诉记者,因为没有实际证据,仅凭网页上发布的信息,无法查处该网站。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新闻背景-

  枪手网站“助考”22种考试

  据1月14日《北京晨报》报道“考研代考4500元,考前提供答案8000元,考试当中传递答案3300元。”日前,记者接到读者举报:一个以“×××区教育考试咨询服务机构”的名义办起的“环球枪手集团”网站可办理考研代考等多种“助考”业务,且每项业务都标明价格,公开在网上叫卖。

  根据举办者提供的网址,记者登录了“枪手集团”网站。这个网站拥有制作精良、貌似正规的页面,乍一看很像正规的教育咨询公司。点开首页上的“助考价格”,记者看到,“集团”可以提供包括考研、高考、四六级、自考在内的22种教育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的助考业务。“助考方式”分为枪手代考、提供试卷答案和考试当中传递答案三种方式。

  “枪手代考”:要求考生提供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机构为考生按照自己的流程“操作”相关证件,“特定情况下还可为考生提供长相相似的高水平枪手”。另外,公司在各地有“内部的考场”,可为考生提供从报名到考试的“一条龙服务”。   “提供试卷答案”:机构会在考前一段时间得到试卷和答案,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提供给考生。严禁考生传播试题答案,否则机构“将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考试当中传递答案”:传入时间一般在考前1小时左右,机构将给考生提供价值2000元的“答案卫星接受器”,仪器大小和手指甲接近,可避免“探测狗”检测。

  1月12日,记者以即将参加2005年研究生硕士考试的北京考生的身份给网站上留下的号码(139721566××)打去电话。号码是外地的,第一次打过去手机没接,第二次再打过去时,一名自称陈姓的小姐接听了电话,声音比较低沉。她明确告诉记者,因临近考研的时间太近,可选择考前和考中提供答案两种服务,价格分别是8000元和3300元。如果要求考试中传答案,记者只需把地址用电子邮件发过去,机构将把无线电耳机快递过来,但需事先支付2000元。陈小姐表示,公司的总部是设在北京,由于“处于法律的边缘”,公司谢绝一切当面洽谈的业务。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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